关于“淮南高新区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产业载体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项目答疑说明文件(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淮南高新区新能源汽车零配件产业载体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项目编号:2025GCHNG0051)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答疑如下:
一、问题:招标文件第 39 页,第 1.4.3 条,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本项目前期设计成果文件已挂网公开,请明确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可以参加本次投标。
答复: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公开,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加本次投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1相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文件第 39 页,第 1.4.3 条,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上述描述仅为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情形,如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例外情形,可以参照执行。
二、除上述说明外,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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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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