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2642号,绍柯采〔2024〕2140号,绍柯采〔2023〕3943号
二、项目名称:******街道民政综合服务运营采购项目,万达中心名宅、世纪星城等28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年03月22日,2024年10月9日,2024年12月31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 事 人:******有限公司
2、地 址:******街道阳嘉龙村迎驾桥社区4幢(中纺大厦)2楼201-12室
五、基本情况
******街道民政综合服务运营采购项目(绍柯采〔2024〕2140号),万达中心名宅、世纪星城等28个小区生活垃圾“三定四分”运营项目(绍柯采〔2023〕3943号)三个项目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造假,谋取中标。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的规定
七、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元整(¥26,700.00)。罚款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八、处罚日期
2025年07月03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同志
3、联系电话:0575-******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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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告.wps (13.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