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M18UP8Q ??????????????
******街道中箐村 ?????????
法定代表人:张辉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公司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24日,我******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及120万吨洗煤生产线(包括一厂、二厂)经营煤炭洗选。二厂中煤堆场场地边沟中途淤堵,部分淋溶水、场地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回用,从边沟溢出沿地面流淌约5米后,经1根直径为10厘米的白色管道排至一厂浓缩池周边地面后进入厂区道路边沟外排,还有部分淋溶水、场地水,从靠近道路缺口处流入厂区道路边沟外排;二厂精煤堆场部分淋溶水、场地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回用,沿场地堡坎墙壁渗漏流经一厂浓缩池周边地面进入厂区边沟外排;一厂原煤堆场部分场地水、淋溶水未收集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回用,从场地水引流沟渠下方围挡渗漏外排。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监测人员在废水外排汇合处一厂办公楼门前边沟内对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监测,2025年7月30日出具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8号显示,外排废水铁、悬浮物浓度分别为52.7mg/L、3005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3《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限值7.78倍、41.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证据照片5份(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污现场情况)。
2.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洗煤厂租赁合同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 ??????????????????????????
3.2025年7月24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任天佑)1份;2025年7月2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张辉)1******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配合调查和违法排放废水情况)。
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区域环监(委)字﹞﹝2025﹞第018号)1份;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1份(六盘水环钟检告﹝2025﹞1号)(证明你公司违法排放废水水质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罚款金额=〔裁量幅度百分值之和×60%±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形幅度(0%—40%)〕×最高法定罚款上限,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幅度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幅度为15%、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裁量幅度为5%、超标2倍以上的裁量幅度为20%、日排放量不足10吨(相关证据不能充分确定其准确数额的,选取最低裁量幅度)的裁量幅度为5%、排放去向为三类水体的裁量幅度为15%。鉴于你公司排污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整改已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于2025年11月4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069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幅度20%,即罚款金额等于〔(15%+5%+20%+5%+15%)×60%-20%〕×******元=16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街道政通路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按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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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岳华敏?朱强????电话:******????????????????????????????
地 ?址:?******街道政通路?邮编:55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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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