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文物保发〔2021〕37号)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总体方案》《福建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保护和利用翔安区文物资源,结合普查工作阶段推进要求,经省市文物专家认定审核后,按照相关流程,我局现对翔安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予以公示。本次公示新发现已认定不可移动文物2处、未认定不可移动文物70处(详见附件),公示期7天,自2025年11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1日止。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文物持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书需写明文物名称、事实理由、相关依据、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异议的内容进行核实、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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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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