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名称 | 岚皋县孟石岭镇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 招标项目编号 | E******46n1cuvn | ||||||||||||||||||||||||||||||||||||||||||||||||||||||||||||||||||||||||||||||||||||||||||||||||||||||||||||||||||||||||||||||||||||||||||||||||||||||||||||||||||||||||||||||||||||||||||||||||||||||||||||||||||||||||||||||||||||||||||||||||||||||||||||||||||||||||||||||||||||||||||||||||||||||||||||||||||||||||||||||||||||||||||||||||||||||||||||||||||||||||||||||||||||||||||||||||||||||||||||||||||||||||||||||||||||||||||||||||||||||||||||||||||||||||||||||||||||||||||||||||||||||||||||||||||||||||||||||||||||||||||||||||||||||||||||||||||||||||||||||||||||||||||||||||||||||||||||||||||||||||||||||||||||||||||||||||||||||||||||||||||||||||||||||||||||||||||||||||||||||||||||||||||||||||||||||||||||||||||||||||||||||||||||||||||||||||||||||||||||||||||||||||||||||||||||||||||||||||||||||||||||||||||||||||||||||||||||||||||||||||||||||||||||||||||||||||||||||||||||||||||||||||||||||||||||||||||||||||||||||||||||||||||||||||||||||||||||||||||||||||||||||||||||||||||||||||||||||||||||
标段名称 | 岚皋县孟石岭镇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 | 标段编号 | E******46n1cuvn6hm001 | ||||||||||||||||||||||||||||||||||||||||||||||||||||||||||||||||||||||||||||||||||||||||||||||||||||||||||||||||||||||||||||||||||||||||||||||||||||||||||||||||||||||||||||||||||||||||||||||||||||||||||||||||||||||||||||||||||||||||||||||||||||||||||||||||||||||||||||||||||||||||||||||||||||||||||||||||||||||||||||||||||||||||||||||||||||||||||||||||||||||||||||||||||||||||||||||||||||||||||||||||||||||||||||||||||||||||||||||||||||||||||||||||||||||||||||||||||||||||||||||||||||||||||||||||||||||||||||||||||||||||||||||||||||||||||||||||||||||||||||||||||||||||||||||||||||||||||||||||||||||||||||||||||||||||||||||||||||||||||||||||||||||||||||||||||||||||||||||||||||||||||||||||||||||||||||||||||||||||||||||||||||||||||||||||||||||||||||||||||||||||||||||||||||||||||||||||||||||||||||||||||||||||||||||||||||||||||||||||||||||||||||||||||||||||||||||||||||||||||||||||||||||||||||||||||||||||||||||||||||||||||||||||||||||||||||||||||||||||||||||||||||||||||||||||||||||||||||||||||||
合同甲方 | ******人民政府 | 合同乙方 | ******有限公司 | ||||||||||||||||||||||||||||||||||||||||||||||||||||||||||||||||||||||||||||||||||||||||||||||||||||||||||||||||||||||||||||||||||||||||||||||||||||||||||||||||||||||||||||||||||||||||||||||||||||||||||||||||||||||||||||||||||||||||||||||||||||||||||||||||||||||||||||||||||||||||||||||||||||||||||||||||||||||||||||||||||||||||||||||||||||||||||||||||||||||||||||||||||||||||||||||||||||||||||||||||||||||||||||||||||||||||||||||||||||||||||||||||||||||||||||||||||||||||||||||||||||||||||||||||||||||||||||||||||||||||||||||||||||||||||||||||||||||||||||||||||||||||||||||||||||||||||||||||||||||||||||||||||||||||||||||||||||||||||||||||||||||||||||||||||||||||||||||||||||||||||||||||||||||||||||||||||||||||||||||||||||||||||||||||||||||||||||||||||||||||||||||||||||||||||||||||||||||||||||||||||||||||||||||||||||||||||||||||||||||||||||||||||||||||||||||||||||||||||||||||||||||||||||||||||||||||||||||||||||||||||||||||||||||||||||||||||||||||||||||||||||||||||||||||||||||||||||||||||||
合同名称 | 岚皋县孟石岭镇 2025 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工程 施工合同 | 合同签署日期 | 2025年5月21日 | ||||||||||||||||||||||||||||||||||||||||||||||||||||||||||||||||||||||||||||||||||||||||||||||||||||||||||||||||||||||||||||||||||||||||||||||||||||||||||||||||||||||||||||||||||||||||||||||||||||||||||||||||||||||||||||||||||||||||||||||||||||||||||||||||||||||||||||||||||||||||||||||||||||||||||||||||||||||||||||||||||||||||||||||||||||||||||||||||||||||||||||||||||||||||||||||||||||||||||||||||||||||||||||||||||||||||||||||||||||||||||||||||||||||||||||||||||||||||||||||||||||||||||||||||||||||||||||||||||||||||||||||||||||||||||||||||||||||||||||||||||||||||||||||||||||||||||||||||||||||||||||||||||||||||||||||||||||||||||||||||||||||||||||||||||||||||||||||||||||||||||||||||||||||||||||||||||||||||||||||||||||||||||||||||||||||||||||||||||||||||||||||||||||||||||||||||||||||||||||||||||||||||||||||||||||||||||||||||||||||||||||||||||||||||||||||||||||||||||||||||||||||||||||||||||||||||||||||||||||||||||||||||||||||||||||||||||||||||||||||||||||||||||||||||||||||||||||||||||||
合同价款 | ******.08元 | 合同期限 | 1 | ||||||||||||||||||||||||||||||||||||||||||||||||||||||||||||||||||||||||||||||||||||||||||||||||||||||||||||||||||||||||||||||||||||||||||||||||||||||||||||||||||||||||||||||||||||||||||||||||||||||||||||||||||||||||||||||||||||||||||||||||||||||||||||||||||||||||||||||||||||||||||||||||||||||||||||||||||||||||||||||||||||||||||||||||||||||||||||||||||||||||||||||||||||||||||||||||||||||||||||||||||||||||||||||||||||||||||||||||||||||||||||||||||||||||||||||||||||||||||||||||||||||||||||||||||||||||||||||||||||||||||||||||||||||||||||||||||||||||||||||||||||||||||||||||||||||||||||||||||||||||||||||||||||||||||||||||||||||||||||||||||||||||||||||||||||||||||||||||||||||||||||||||||||||||||||||||||||||||||||||||||||||||||||||||||||||||||||||||||||||||||||||||||||||||||||||||||||||||||||||||||||||||||||||||||||||||||||||||||||||||||||||||||||||||||||||||||||||||||||||||||||||||||||||||||||||||||||||||||||||||||||||||||||||||||||||||||||||||||||||||||||||||||||||||||||||||||||||||||||
其他信息 | (GF—2017—0201)
岚皋县孟石岭镇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工程 施工合同
******商行政管理总局
12.验收和工程试车 23
13.竣工结算 23
1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24
15.违约 25
附件 27
发包人(全称):******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各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总价可调方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其他要求 (1).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 (2).根据《关于印发岚皋县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实施方案的通知》岚行审函〔2025〕3号文件要求,本项目设置人脸识别考勤机对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勤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2.1)考勤对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 (2.2)设备安装:建设单位负责考勤设备配置、人脸图像录入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并保存考勤机中原始的考勤记录,以备检查。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购置,但相关数据必须同步至企业微信,后台权限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以便日常管理。人脸信息录入后,设备统一由软件开发公司安装并培训。 (2.3)出勤率要求:项目经理的出勤率不得低于80%(含)、
其它管理人员勤率不得低于80%(含)。 (2.4)其他:合同备案前,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及人脸信息录入。人脸识别系统从项目签发开工令开始,直至项目初步验收之日止。 (2.5)责任追究:考勤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每月的1~5日为上月的统计汇总日。凡出勤率不达标的,第一个月由建设单位进行警示性谈话,责令限期整改,并向其发出警示函:第二个月由建设单位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对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再次发出警示函:第三个月由建设单位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存在的违约责任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记不良行为一次,并在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暂停其六个月在本地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准入资格。同时,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将其清理出施工现场。 (2.6)本项目施工作业面广、战线长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可通过企业微信、钉钉等其他终端设备进行考情打卡,但数据须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部门。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岚皋县孟石岭镇武学村一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915-******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银行: 账号:************752 账 号:
本项目通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部分执行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以及补充合同等资料。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1.1.3.9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临时占地包括: /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规定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规定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及地方政府规章、文件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1.5规定的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双方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开工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人员资质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5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两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5日内 。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建设单位提供2份印鉴齐全的图纸一套。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孟石岭镇政府;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耿得清。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交通运输
1.10.3场内交通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担。 1.11知识产权
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各单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10%(包含10%),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耿得清;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处理设计与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隐蔽工程的签证;(2)审核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组织工程中间及竣工验收,工程款项的拨付;(3)合同及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后的工程量认定。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3天前 。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和竣工结算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发生时另行协商。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受承包人委托全面负责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四大控制要素,完善合同、信息、组织管理体系,做好安全监督,文明标准化现场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4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以伍千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擅自离开施工场1天罚款1000元,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伍千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贰千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2天。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伍千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伍千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伍千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均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详见监理服务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5天内。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
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②不可抗力,此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迟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万分之五/天处罚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每天奖励 元。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发包人承担。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及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确定。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岚政发〔2024〕13号文件执行。 9.2变更估价 9.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①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某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比合同清单工程量增减10%以上且该分项工程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或低于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10%以上时,则该分项工程量增加部分或减少部分的结算单价均按照最高限价中对应单价同比例(招标时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间的下浮比例)下调执行。 ②若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价格的,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应该根据当期的市场材料价格套用相关定额后重新组价,并按照最高限价与中标价下浮的比例同比下调执行。 9.3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9.3.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2种方式确定。 9.4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0.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合同价格形式 11.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各种因素引起的材料价格、人工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变化及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重大设计变更(变更标准、改变使用功能及结构类型)或设计变更使工程量增加10%以上时调整。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工程款30%。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经审批后施工图纸,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依据2009《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量,根据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及配套文件计价,人工费执行安住建【2017】2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税金调整执行安住建 【2016】99号文件调整)。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月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每月底按完成工程量并经监理签证确认。 11.1.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照完成工程量造价的90%拨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付至所有完成工程量价款的90%;剩余工程款在确认达到合同质量目标,并且结算书经审计部门审核(结果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除留取3%质量保修金外一个月内结清。质量保修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2.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2.2竣工验收
12.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1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申请单28天内。 13.2最终结清 13.2.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四份。
13.2.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28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14天内。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年。 14.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4.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4.3保修 14.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4.3.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 15.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5.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确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必填)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必填)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人民政府 ******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岚皋县孟石岭镇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岚皋县孟石岭镇武学村一组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0915-******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银行: 账号:************752 账 号: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必填)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 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 第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
相关附件: |
岚皋县孟石岭镇2025年以工代赈示范项目工程施工合同(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