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积极动员有意愿进行秸秆能源化项目的主体进行申报。
一、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秸秆综合利用中心。申报主体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和环评手续。
二、项目承担主体
有意愿、积极性高、规模较大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涉农公司等作为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的实施主体。
有意愿参与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的市场主体,通过书面申请,由项目村、镇两级审核,县农业农村部门择优确认秸秆综合利用项目承担主体。
三、补助参考标准
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的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补助不超过30%(单个企业中央财政资金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农机补贴的不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在生产厂房建设和秸秆综合利用设施设备购置中所获补助,不超过年秸秆综合利用量(吨)(设计利用量)的500倍。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项目,其设备购置和生产厂房、收储点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享受项目补贴的设施设备、厂房租赁或委托给第三方使用经营的,须签订合同,且年底保底分红不低于项目补贴的2.5%。
(三)秸秆综合利用量补贴 150元/吨;秸秆田间快速腐熟还田利用物资采购补助 50元/亩;高标准农田建设区域土壤改良秸秆肥料化利用技术推广补助不超过60元/亩;农业特色产业种植基地静态好氧高温发酵秸秆堆肥补助 500元/吨。
四、其他要求
1.此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完成项目实施,在项目结束后业主要能自行运转,有可持续性。
2.此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申报主体需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3月30日。
特此公告。
******农村局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