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一中高中部教学楼及实验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4月7日—2025年4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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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4〕表18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永春一中高中部教学楼及实验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学:
******有限公司编制的《永春一中高中部教学楼及实验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永春县八二三中路188号,项目占地面积3111.58m2,总建筑面积26195.22m2,可容纳学生总人数2500人,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路线、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弃土石方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实验室废水应经“酸碱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项目实验室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内应配置通风系统,加强操作管理,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实验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盐酸雾排放限值及场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从严50%执行);非甲烷总烃场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
5、项目应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加强校区车辆管理,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7、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vocs≦0.0170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规定,由我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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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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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位于永春县八二三中路188号,项目占地面积3111.58m2,总建筑面积26195.22m2,可容纳学生总人数2500人,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路线、地点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用水,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弃土石方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应采取“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实验室废水应经“酸碱中和”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4、项目实验室废气应经集气装置集中收集后通过不低于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实验室内应配置通风系统,加强操作管理,减少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实验室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盐酸雾排放限值及场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排放速率从严50%执行);非甲烷总烃场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排放限值。
5、项目应选用低噪音、低振动设备,加强校区车辆管理,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临近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6、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7、项目《报告表》核定的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为:vocs≦0.0170t/a,根据《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环保〔2025〕9号)规定,由我局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
8、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应规范制定危险废物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严格落实备案后的应急预案,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定期进行修订与完善。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批准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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