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渡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遴选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投资基金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大力发展官渡区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促进全区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对外贸易、文旅康养、新型工业等重点产业链加快完善,根据《官渡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要求,拟通过公开方式,遴选官渡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遴选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统一遴选工作规则、遴选标准、评分标准来进行衡量审查,保证所有同等条件下的应征管理机构机会平等。
(二)依法依规原则。遴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基金管理机构遴选工作。
(三)遵循市场规律原则。依照市场规律,拓宽选择渠道,选择与基金投资方向匹配、管理资质优、管理能力强、投资经验丰富的优质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合作。
二、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名称。官渡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为准)
(二)组织形式。基金实行有限合伙制,依照基金合伙协议进行运营。
(三)基金注册地。昆明市官渡区。
(四)基金规模。基金总规模20亿,可分期出资到位。
(五)出资要求。基金管理机构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人民政府出资。各出资人根据拟投项目情况,同比例实缴出资。
(六)投资方向。基金主要投向官渡区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对外贸易、文旅康养、新型工业等五大产业体系及产业链建设领域,聚焦优质产业项目、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拟上市企业、非公开增发的已上市企业等。官渡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保留对基金前述投资范围进行调整的权利。
(七)存续期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3年。基金可视情况在退出期结束后延长2年,具体事宜由各合伙人重新签订协议进行明确。
(八)管理费用。管理费按实缴到位资金提取。投资期每年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的1%,退出期每年不高于基金实缴规模的0.5%。延长期及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基金建立管理费追溯调整机制,投资期满时,基金未投资的资金应退还并做减资处理,多收取的管理费应当及时退还或留抵退出期的基金管理费。
三、管理机构资格要求
(一)审核方式。本次遴选采用资格后审。
(二)注册资本。基金管理机构需按照有关规定注册设立,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管理资质。基金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资质,其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
(四)管理经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产品管理规模累计不低于10亿元(含)。目前管理的基金累计已投基金或项目数量不低于5个。管理机构主导过不少于4个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包括被投企业通过IPO或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通过转让等方式退出被投企业。
(五)项目资源。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产业项目资源和产业招商能力,具备将官渡区扶持鼓励的产业或项目招引至区内落地的能力。
(六)人员配备。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工作经验并拥有基金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信誉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相关人员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谴责或取消从业资格,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需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投资管理理念、发展历程、团队结构、投资业绩、财务状况等,最近三年管理的基金详细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2.成功案例。提供成功退出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财务情况。2021-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
4.资质情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的备案公示信息,以及补充说明材料。
5.团队情况。核心团队成员简历及联系方式。
四、遴选流程
(一)报名方式。************有限公司。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17:00截止。报名信息如下:
报名材料提交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云福街观云海千芸荟1号楼。
联系人:熊丹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二)专项评审。成立专项评审小组对参选机构进行评审打分,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选取前三名作为候选机构,进入现场答辩环节。
(三)现场答辩。专项评审小组对候选机构进行现场提问,根据答辩情况逐一进行评价,结合专项评审情况,选择拟合作机构。
(四)现场考察。******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拟合作机构及管理团队进行现场考察并核实情况。
(五)最终决策。******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对本次公开遴选官渡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